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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5月1日起,建设单位未按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责、先行垫付!

发布时间:2023-04-06 浏览:39

      3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

1、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单位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

2、要求2023年5月底前对欠款欠薪排查到位



严格执行过程结算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款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调查案卷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编者注:去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明确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1、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必须附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风险等级


1、划分A、B、C三个等级,其中:


  • A类为无支付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

  • 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

  • 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担保比例为15-25%。


2、自2023年5月份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公布各市、县(市、区)支付担保分级情况



5月底前排查到位


1、自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并实施动态调整。

2、倒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人员“挂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3、于2023年5月底前排查到位,6月底前按“一项一策”拿出具体解决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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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浙江省和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19]12号)并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确保真正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地方住建部门也制定了相关“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规则”,比如《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2020〕第27号)、《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号)等。

当前国家政策、地方政策对EPC项目招投标提出哪些新要求?对风险分担进行哪些细化规定?对总包方、分包方有哪些影响?EPC项目造价具有独有的特色,EPC项目如何计价,合同价格如何约定?如何约定总价包干?工期进度和风险分担如何调整合同价款?变更调整价款有哪些风险?结算索赔计量计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招投标、合同签订履约、分包、计量计价、变更索赔与结算等过程如何合理有效地管控造价?还需要结合实务进行深入解析。同时,预结算审核和竣工结算审计,也始终影响着各参建方,如何应对官方审计和财政评审,变被动为主动,确保较好的经济效益,都是需要探讨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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